工会经费,千万不要这么用!
发布时间:2021-11-13 11:24:16 丨 浏览次数:234
工会系统经费管理使用负面清单
4.严禁利用组织职工活动之机给工作人员、参加活动人员发放加班费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(有明确规定的除外)。5.严禁以工作需要为名给工会专职工作人员发放通讯费、加班费、交通费、年终奖等任何形式的现金补贴或奖励。6.严禁以购买或发放各类活动卡(健身卡、游泳卡、瑜伽卡等)的形式代替组织职工活动。7.严禁擅自提高标准、超范围发放讲课费、裁判费、评审费、教练费、训练补助、演出补助、误餐补助等。8.严禁违反《天津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》要求,擅自提高工会经费弥补会费资金不足的标准。1.各级工会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慰问职工、困难补助、帮扶救助等制度,但必须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,禁止按职务、级别定标准。对于制定的制度要按照“三重一大”规定程序决策,并向同级党组织报备后执行。2.使用中央和市级专项帮扶资金用于生活救助、医疗救助、助学救助的资金,严格按照《关于专项帮扶资金的实施细则》有关规定执行,准确确定救助范围和帮扶对象,确保困难救助对象在市总帮扶库中,禁止擅自扩大范围,提高标准。1.严禁擅自提高标准,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。3.严禁到风景名胜区、度假村举办培训班或召开会议。5.严禁借会议、培训名义组织高消费娱乐、健身活动。6.严禁借会议、培训名义给参加会议(培训)人员发放礼品、有价证券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。10.严禁将会议、培训、公务接待结余费用存在承办单位形成“小金库”。11.严禁以会议、培训为名虚列支出,转移、隐匿资金或向下级工会摊派、转嫁支出。4.严禁在《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第(一)项允许范围以外的节日发放节日慰问品、现金补贴等。1.严禁用工会经费列支工会组织以外其他组织的费用,确需给予其他单位资金支持的情况,应按“三重一大”程序进行决策,并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执行。2.严禁行政挤占工会经费。不得用工会经费给职工发放书报费、洗理费、防暑降温费;不得用工会经费发放应由行政承担的各项奖励;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行政办公场所有关费用;不得用工会经费支付职代会(区域、行业职代会工作除外)、职工体检费、职工伙食费、职工食堂费用、职工丧葬费、离退休人员费用等应由行政列支的费用。3.严禁违反市总工会关于劳动模范、一线职工疗休养相关规定和要求,擅自扩大疗休养人员范围或提高标准;严禁组织到文件规定以外的地点进行疗休养。4.严禁用工会经费购买各种商业预付卡、购物卡、电子礼品卡、消费券等,搞请客送礼等活动。5.严禁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,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。1.严禁工会财务不独立核算;严禁将工会经费在行政挂账。凡因特殊原因无独立工会账户的,其工会经费一律由上一级工会代管。2.严禁工会经费列支非本级工会应支付的费用,如用本地区(系统)工会经费为机关本部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等。3.严禁无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工会财务工作,严禁不相容职务兼容。4.严禁不按规定编制资产负债表、收入支出表、工会经费收支预(决)算等各种报表。5.严禁无预算、超预算支出,严禁追加预算不履行相关程序。6.严禁工会经费收支预(决)算不经同级工会经审会审查。7.严禁出租、出借工会账户,严禁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“小金库”。9.严禁工会经费支出经济事项与发票内容不符、使用虚***,发票无明细,支出无明细、无发放记录或发放记录无本人或代领人签字,白条入账等不规范财务行为。10.严禁违规出借工会经费或将工会经费划拨给同级行政使用。11.严禁购置固定资产不入账,固定资产不定期盘点,对于盘亏资产、报废资产不及时进行处理,不编制、不登记固定资产台账。1.严禁机关事业单位、企业不按照工资总额的2%计提或少提工会经费。
2.严禁不将财政划拨工会经费计入拨缴经费收入;严禁将应计入收入的经费在往来科目核算,形成“小金库”。1.各级工会在严格遵守《负面清单》各项规定的前提下,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和全总的要求,按照市总工会和本地区(系统)确定的工作任务,在服务中心工作和职工群众等方面,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,敢于创新工作方法,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,切实维护职工群众权益,充分发挥工会作用,真正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“娘家人”。
2.市总工会将根据工作需要不断对《负面清单》进行修改和完善,确保工会经费合规有效使用。3.当《负面清单》与本地区(系统)党组织制定的有关文件、制度、规定不一致时,以本地区(系统)党组织制定的有关文件、制度、规定为准。